上海中弘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

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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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假维权

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,保护中弘品牌,严厉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中弘产品、窜货和挂牌等违法违规行为,切实保护中弘知识产权,维护中弘的合法权益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,制定以下方案。

◆ 查假职责

(一) 打击侵犯中弘品牌、商标的非法行为。

(二) 查处打击生产、经销假冒中弘品牌、商标的产品及行为。

(三) 查处代理商、经销商及生产企业的窜货行为。

(四) 查处侵犯中弘合法权益及知识产权的行为。

◆ 赔偿标准

(一) 对制售假冒中弘产品的当事人,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,要求依据案值的1~5倍进行赔偿。元器件以中弘营销中心开单价为标准计算。

(二) 对制售假冒行为的当事人,除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、支付赔偿金外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三) 代理商、经销商有制售假冒中弘产品及“拉、拼、凑”等窜货行为的,追究20万元违约赔偿金,并可撤消特约经销权。

(四)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未经批准的产品、产品说明书、包装物上使用中弘商标、标识,或者擅自向中弘公司的任何经销商、代理商或客户提供有中弘商标、标识的产品,均追究其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赔偿;并按公司章程、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
◆ 举报奖励

(一) 凡提供生产、经销假冒中弘品牌产品线索者,一经查实,将分别给予查获赔偿金30%的奖励,奖励10万元-2000元不等。

(二) 凡对“窜货”行为进行举报者,一经查实,将按违约赔偿金的15%给予奖励。

(三) 对制售假冒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无力支付赔偿金,但已转送工商、技监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处理的案件,公司按个案案值(以行政机关定案案值为准) 的10%奖励有功举报人员,奖金不得超过10万元。


本公司每个员工要支持打假查处工作,任何人不得干预案件的查处。

本办法由中弘电气有限公司法律中心负责解释。

本办法若与公司原有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